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 67 條
六十七、依法將破產事件移送管轄法院辦理者,原受理法院,報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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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無法得知「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67條」的內容和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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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六十七、依法將破產事件移送管轄法院辦理者,原受理法院,報結之。
根據提供的文本,無法得知「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67條」的內容和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