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八、破產人對宣告破產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廢棄該裁定,發回原法院審理後,移併他股辦理者,更審前破產事件,報結之。
根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68條,當破產人對宣告破產的裁定提起抗告並且抗告法院認為有理由廢棄該裁定後,該案件將退回原法院審理。在進行更審之前,該案件可能會與其他相關案件合併辦理,最終進行報結程序。然而,根據所提供的相關文本,並沒有提到該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或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