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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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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破產事件,無債權人申報債權,或出席債權人會議之人數及債權額未達法定標準,以致未能為決議三次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依前四點之規定報結者,經報明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准報他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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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69條,該條款規定了破產事件中,如果沒有債權人申報債權,或者出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數和債權額未達法定標準,或者未能達到三次以上的決議,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無法按照前述規定進行報結的情況,可以經由報明院長或其指定的人准許進行他結。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

相關函釋 1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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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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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69 條規定:「六十九、破產事件,無債權人申報債權,或出席債權人會議之人數及債權額未達法定標準,以致未能為決議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