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九、破產事件,無債權人申報債權,或出席債權人會議之人數及債權額未達法定標準,以致未能為決議三次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依前四點之規定報結者,經報明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准報他結。
根據上述法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69條,該條款規定了破產事件中,如果沒有債權人申報債權,或者出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數和債權額未達法定標準,或者未能達到三次以上的決議,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無法按照前述規定進行報結的情況,可以經由報明院長或其指定的人准許進行他結。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