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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第 10 條

十、證人如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旅費,而於到庭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預計所需之單程費用,填具預借作證旅費申請書 (如格式三) 加蓋印章,郵寄傳喚法院請求預借,法院應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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