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十、證人如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旅費,而於到庭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預計所需之單程費用,填具預借作證旅費申請書 (如格式三) 加蓋印章,郵寄傳喚法院請求預借,法院應予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10條規定,如果證人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旅費,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2項的規定預借單程旅費。證人需要填寫預借作證旅費申請書,並加蓋印章後郵寄給傳喚法院,法院有責任處理這項申請。 參考資料: - 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 證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傳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