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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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院收到前項申請書經主辦法官核章後,移送會計室審核,報請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以暫付款科目開具支出傳票轉送出納室匯交該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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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11條,申請書經主辦法官核章後,移送會計室審核,報請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以暫付款科目開具支出傳票轉送出納室匯交該證人。 參考資料: - 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 核名詞
- 傳票名詞
- 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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