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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 法院收到前項申請書經主辦法官章後,移送會計室審核,報請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以暫付款科目開具支出傳票轉送出納室匯交該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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