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十二、證人收到前項旅費並到庭作證,經訊問完畢後,由庭務員向總務單位補辦申請日旅費手續,填寫證人預借日旅費結算表 (如格式四) ,由會計室核計應發日旅費數額,扣除預借之旅費,其餘額移由總務單位在零用金內發給。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十二、證人收到前項旅費並到庭作證,經訊問完畢後,由庭務員向總務單位補辦申請日旅費手續,填寫證人預借日旅費結算表 (如格式四) ,由會計室核計應發日旅費數額,扣除預借之旅費,其餘額移由總務單位在零用金內發給。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