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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第 12 條

十二、證人收到前項旅費並到庭作證,經訊問完畢後,由庭務員向總務單位補辦申請日旅費手續,填寫證人預借日旅費結算表 (如格式四) ,由會計室計應發日旅費數額,扣除預借之旅費,其餘額移由總務單位在零用金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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