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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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鑑定人出具鑑定報告之報酬,經請求而必需支給者,應促請鑑定人於鑑定前向承辦單位索取「鑑定案件書面報告申請報酬表」一式二份(如格式五),填明各欄報經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轉陳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並以一份送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附傳票移出納室付款。 鑑定人到庭言詞說明之報酬,於庭畢時,由承辦法官審核完鑑定人該次報酬金額後,書記官應一併填具「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出庭說明報酬申請書兼領據」(如格式一),移送總務單位比照第七點發放方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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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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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定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 核名詞
- 傳票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證人名詞
- 比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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