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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第 14 條

十四、鑑定人之報酬,經請求而必需支給者,應促請鑑定人於鑑定前向承辦單位索取鑑定案件申請報酬報告表一式二份 (如格式五) ,填明各欄報經承辦單位送會計室加註意見,轉陳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並以一份送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附傳票移出納室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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