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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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鑑定案件所需鑑定費用,應由承辦單位於鑑定前,請鑑定人調查所需器具、材料之數量、價格、填具鑑定案件申請費用報告表一式二份(如格式六),報請承辦單位核送會計室,轉請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以一份送承辦單位附卷存查,一份送鑑定人採購取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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