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鑑定費用在新台幣一、○○○元以下者,得請鑑定人先行墊付,俟鑑定完畢再依前項規定補辦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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