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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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鑑定費用在新台幣一、○○○元以下者,得請鑑定人先行墊付,俟鑑定完畢再依前項規定補辦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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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鑑定費用在新台幣一、○○○元以下者,可由鑑定人先行負擔,鑑定完畢後再依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 鑑定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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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