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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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證人或鑑定人對於支給之日旅費有異議時,於其將原領之金額及領據繳回後,由總務單位重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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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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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