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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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人、鑑定人因到庭所需之往返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標準車廂)、公共汽車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但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 證人、鑑定人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者,或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經濟艙級之飛機。 因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而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搭乘計程車、高鐵或飛機者,法院應切實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支給往返之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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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5條》的解釋,證人和鑑定人在到庭作證或鑑定時需要支付的交通費用可以根據所乘交通工具的費用來支給。一般情況下,在市區可以搭乘公共汽車、捷運,在長途可以搭乘火車、高鐵、公共汽車或船舶。如果有等位的情況,應按照中等等位標準來支付。但是,如果證人或鑑定人有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可以在市區搭乘計程車。如果證人或鑑定人的住所位於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的情況下,可以搭乘經濟艙級的飛機。在遇到水陸交通阻隔或指定到場日期非常緊迫的情況下,法院應該審核其提供的足夠證明文件。關於交通費的支給,應當根據實際報銷情況進行。然而,如果搭乘計程車、高鐵或飛機,法院應當審核其提供的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然後支付往返的交通費用。參考資料:《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期日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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