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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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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總務單位於支給
證人
日旅費後,除應將領據第二聯送還原承辦單位附卷存查外,另檢附證人
傳票
第二聯與證人日旅費領據第一聯依規定程序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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