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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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辦單位於填製「刑事證人傳票」時,應將其第二聯連同「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出庭說明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一式二聯,如格式一)第一、二聯送總務單位,總務單位依據證人傳票上「住居所」與「應到日時」欄所示資料,填妥日旅費金額後,由零用金或以暫付款墊付,將金額裝入證人日旅費現金袋(如格式二),於開庭前將日旅費袋及領據交由機關指定之人員持赴適當處所待發,俟證人於庭訊畢時,書記官、法官即在日旅費領據證明人項下簽名,主動交給證人,證人憑該領據簽章後具領日旅費(未帶私章者得按指印),如當庭不願領取或自願放棄者,逾十日不再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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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第7條規定了證人日旅費的支付程序。根據此規定,在承辦單位填寫刑事證人傳票時,應將第二聯連同證人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交由總務單位。總務單位根據證人傳票上的住居所和應到日時填寫日旅費金額,然後將金額裝入證人日旅費現金袋。在開庭前,將日旅費袋及領據交給機關指定之人員持赴適當處所待發。等到庭審完畢後,書記官或法官會在日旅費領據的證明人項下簽名,並主動交給證人。證人憑該領據簽章後即可領取日旅費。如果當庭不願領取或自願放棄,則超過十日後不再支給。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證人出席庭審時的日旅費能夠及時支付並順利結算。該法條的實施細則主要涉及填製相關表格、金錢支付和證明文件的處理流程。 參考資料: - 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司法院):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12709
- 證人名詞
- 傳票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開庭名詞
- 適名詞
- 俟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按名詞
- 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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