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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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辦單位於填製「刑事證人傳票」時,應將其第二聯連同「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出庭說明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一式二聯,如格式一)第一、二聯送總務單位,總務單位依據證人傳票上「住居所」與「應到日時」欄所示資料,填妥日旅費金額後,由零用金或以暫付款墊付,將金額裝入證人日旅費現金袋(如格式二),於開庭前將日旅費袋及領據交由機關指定之人員持赴適當處所待發,俟證人於庭訊畢時,書記官、法官即在日旅費領據證明人項下簽名,主動交給證人,證人憑該領據簽章後具領日旅費(未帶私章者得按指印),如當庭不願領取或自願放棄者,逾十日不再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