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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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員工離職或調職,應依照本注意事項第七項或第八項之規定辦理,俟全部欠款還清後,始得發給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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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12條規定,員工在離職或調職時,需先按照注意事項第七項或第八項的規定辦理,待全部欠款還清後,方可獲得離職證明書。 根據這項規定,當員工離職或調職時,需先償還所有的借款,然後才能取得離職證明書。意即員工要在離職或調職之前先償還所有欠款,以確定沒有未結清的負債。只有全部款項都還清後,才能獲得離職證明書。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員工在離職或調職時,能清清楚楚地解決所有的負債,以確保離職過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範例:例如,如果一名員工借了一筆薪水貸款,然後在隨後離職了,根據這項規定,他必須在取得離職證明書之前先償還這筆貸款的全部金額。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司法院】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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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