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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 員工離職或調職,應依照本注意事項第七項或第八項之規定辦理,全部欠款還清後,始得發給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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