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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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員工結欠借支,應根據員工借支申請書所列事項嚴格執行,如因機關長官批准超額借支,或由於會計人員通知遲誤,或出納人員未依通知按期扣回,致發生不能扣回之困難,使公款遭受損失時,應按其情節,分由批借之機關長官及有關承辦人員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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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11條規定,如果因超額借支、會計人員通知延遲或出納人員未按時扣回等原因,導致不能扣回借支款項並造成公款損失,機關長官及相關承辦人員必須根據情節負責賠償。 其中,根據本件參考資料的第三段,在該案中被付懲戒人向金融機構多次無擔保地借貸,造成巨額負債,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因此可以作為違反借支規定的一個範例。另外,根據本件參考資料的第四段,被付懲戒人還涉嫌幫助他人收取回扣,但此事並未經過真相確認,因此被告只能聲明異議,也可以作為另一個範例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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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