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 員工結欠借支,應根據員工借支申請書所列事項嚴格執行,如因機關長官批准超額借支,或由於會計人員通知遲誤,或出納人員未依通知按期扣回,致發生不能扣回之困難,使公款遭受損失時,應按其情節,分由批借之機關長官及有關承辦人員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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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員工結欠借支,應根據員工借支申請書所列事項嚴格執行,如因機關長官批准超額借支,或由於會計人員通知遲誤,或出納人員未依通知按期扣回,致發生不能扣回之困難,使公款遭受損失時,應按其情節,分由批借之機關長官及有關承辦人員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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