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101 年 11 月 0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本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悉依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 員工非因特殊事故,不得借支薪餉,非合於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支給辦法有關規定,不得借支各項生活津貼。
三 借支薪餉不得超過其本人應領一個月之現金給與,並應自借支後之翌月份起三個月在應領現金給與項下,平均扣還,未扣清前,不得再借。倘員工如已另依照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規定申請貸款者,亦不得向本機關再行借款。 借支各項生活津貼,不得超過應領生活津貼之金額,於檢據申請奉准發給時,一次扣還,逾期不檢據申請,或經申請不准者,即比照借支薪餉之規定辦理。 前兩項借支,如因機關經費拮据或會計年度將屆結束時,得視實際情形,暫停核借。
四 員工借支應先向所在機關會計單位取具員工借支申請書 (附格式一) 分別將申請事由、請求借支金額,過去借支有無尚未歸還款項,歸還辦法,還清期限,每月歸還金額各欄,逐項填明,簽名蓋章,並覓具所在機關相當職位之同事二人,負責聯保,簽名蓋章,呈送單位主管審核。然後送請會計單位,就主管範圍,簽註意見,轉呈機關長官批准,送會計單位製票,移出納室付款,如屬實施集中支付之機關,送請當地支付機構付款。並由借支人按照所借金額,分月平均出具借據, (附格式二) 交會計單位,於扣款時發還。 附格式一 員工借支申請書 ┌─┬────┬───────────────────────┐│ (│申請事由│ ││機├────┼────────┬──────┬───────┤│ │請求借支│ │過去借支有無│ ││關│金 額│ │尚未歸還款項│ ││ ├────┼───┬────┼───┬──┴───┬───┤│名│歸還辦法│ │還清期限│ │每月歸還金額│ ││ ├─┬──┴┬──┴┬───┼─┬─┴─┬───┬┴───┤│稱│聯│職 別│姓 名│蓋 章│申│職 別│姓 名│蓋 章 ││) │ ├───┼───┼───┤ ├───┼───┼────┤│員│保│ │ │ │請│ │ │ ││ │ ├───┼───┼───┤ ├───┼───┼────┤│工│人│ │ │ │人│ │ │ ││ ├─┴──┬┴───┴───┼─┼───┴───┴────┤│借│單位主管│ │會│ ││ │意 見│ │計│ ││支├────┼────────┤單│ ││ │機關長首│ │位│ ││申│批 示│ │意│ ││ │ │ │見│ ││請├────┴────────┴─┴────────────┤│ │ ││書│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明:本申請書由借支員工於借支時填繕薪餉或各項補助費 附格式二 員工借據 ┌─┬────────────────────────────┐│借│ ││ │ 茲 借 到 ││ │ (機關名稱) 本人薪餉 (或各項補助費) 新台幣 元正此據││ │ ││ │ ││ │ ││據│ 借支人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說明:本借據附於申請書之後,由借支人填寫並簽名蓋章附入傳票,如分三個月扣清者,應各填寫三張,平均分攤借支金額,於每月扣還一次,即發借據一張,由會計人員按月附入扣款清冊,送出納人員執行。
五 聯保人應負借支人借支金額全部歸還之保證責任,倘借支人因故不能清償借支款項時,機關長官得根據主辦科室簽報,不受原核定還清期限之限制,核准儘先逕扣聯保人之薪餉,非俟借支款項全部還清,不得解除保證責任。 聯保人中途離職,應於事前向會計單位請求退保,通知借支人另覓保證,應俟變更保證手續辦妥後,原聯保人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六 員工借支薪餉每屆月終,會計單位應根據各員工借支申請書所列還清期限,每月歸還金額及結欠借支金額等,編製員工借支扣款清冊 (附格式三) 並依照各該員工所扣金額,檢附原借據,通知出納人員,於發給下月份薪餉時,分別扣回。 出納人員扣回員工借支,應將會計單位所附借據,發還借支員工。 附格式三 員工借支扣款清冊 ┌──────────────────────────────┐│ (機關名稱) 員工借支扣款清冊 │├───┬───┬────────┬─────────┬───┤│職 別│姓 名│ 結欠借支金額 │ 本月份應扣金額 │備 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本清冊由會計人員於每月月終根據員工借據員工借支申請書及結欠借支薪餉編製,連同應發還借據,移送出納人員辦理。
七 員工離職 (不包括調職) 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應一律於離職前,以現金歸還,不得藉故拖延,否則,除結欠借支部份,依本辦法第五項之規定,由聯保人負責賠償外,溢領薪津部份,應由服務保證人負責賠償,不得抗辯。
八 調職人員結欠借支及溢領薪津,應一律於赴調前,以現金歸還,不得拖欠,如確因事實困難,得請求移轉新任職機關轉借代扣,繕具調職人員結欠借支及溢領薪津,請求移轉代扣申請書 (附格式四) 一式二份,呈經單位主管核送會計單位會核,轉呈機關長官核准後以一份送會計單位存查,一份由所在機關送新任職機關,新任職機關接到前項請求移轉代扣申請書,應即通知請求移轉代扣申請人,依照結欠金額辦理借支手續後,將款一次匯還原任職機關,並退還借據。 附格式四 調職人員結欠借支及溢領薪津移轉代扣申請書 ┌──────────────────────────────┐│ ( 機 關 名 稱 ) ││ 調職人員結欠借支及溢領薪津請求移轉代扣申請書 │├──┬──┬───┬──┬──┬──┬──┬────────┤│移轉│移轉│借支及│清償│每月│單位│機關│中 ││ │ │溢額薪│ │扣還│主管│長官│ ││事由│機關│津金額│辦法│金額│意見│批示│華 │├──┼──┼───┼──┼──┼──┼──┤ ││ │ │ │ │ │ │ │民 ││ │ │ │ │ │ │ │ ││ │ │ ├──┴──┼──┴──┤國 ││ │ │ │申 請 人│會計單位 │ ││ │ │ ├──┬──┤意 見 │年 ││ │ │ │職別│ ├─────┤ ││ │ │ ├──┼──┤ │月 ││ │ │ │姓名│ │ │ ││ │ │ ├──┼──┤ │日 ││ │ │ │蓋章│ │ │ │└──┴──┴───┴──┴──┴─────┴────────┘說明:本申請書借由調職人員於結欠借支及溢領薪津請求移轉新任機關代扣時填繕二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以一份存會計單位,一份由所在機關函送新任機關辦理。
九 新任職機關,在調任人員請求移轉代扣結欠及溢領薪餉,未扣清前,機關長官不得批准再借薪餉。如該項借支及溢領薪津未在新任機關辦理借支手續清結前,又復他調或離職者,應將前項請求移轉代扣申請書,退還原任職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依本辦法第七項規定追繳。
十 員工在新任長官接事前離職者,由前任負責追繳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在新任機關長官接事後,批准離職者,則由新任負責追繳,借支員工如在職或已離職,但已按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確能於短期內全部收回者,卸任機關長官,可將其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列冊,移交新任繼續追扣,新任不得拒絕。
十一 員工結欠借支,應根據員工借支申請書所列事項嚴格執行,如因機關長官批准超額借支,或由於會計人員通知遲誤,或出納人員未依通知按期扣回,致發生不能扣回之困難,使公款遭受損失時,應按其情節,分由批借之機關長官及有關承辦人員負責賠償。
十二 員工離職或調職,應依照本注意事項第七項或第八項之規定辦理,俟全部欠款還清後,始得發給離職證明書。
十三 本注意事項自下達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