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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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員工離職 (不包括調職) 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應一律於離職前,以現金歸還,不得藉故拖延,否則,除結欠借支部份,依本辦法第五項之規定,由聯保人負責賠償外,溢領薪津部份,應由服務保證人負責賠償,不得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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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 7 條,該條款規定了員工離職時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的處理方式。根據這條規定,員工在離職前必須一次性以現金方式歸還結欠借支款項,不得以藉口拖延還款。如果拖延還款,除了結欠借支部分需要聯保人負責賠償外,溢領薪津部分則需要服務保證人負責賠償,並且不能提出抗辯。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員工在離職前結欠了公司借支的款項,根據此條款,該員工在離職前必須以現金方式將結欠的款項全部歸還給公司。如果員工拖延還款或未能一次性還清,則該員工需要尋求聯保人的賠償,而如果是溢領薪津的情況,則需由服務保證人負責賠償。
- 保證人名詞
- 抗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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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