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員工離職 (不包括調職) 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應一律於離職前,以現金歸還,不得藉故拖延,否則,除結欠借支部份,依本辦法第五項之規定,由聯保人負責賠償外,溢領薪津部份,應由服務保證人負責賠償,不得抗辯。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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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員工離職 (不包括調職) 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應一律於離職前,以現金歸還,不得藉故拖延,否則,除結欠借支部份,依本辦法第五項之規定,由聯保人負責賠償外,溢領薪津部份,應由服務保證人負責賠償,不得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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