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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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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員工借支薪餉每屆月終,會計單位應根據各員工借支申請書所列還清期限,每月歸還金額及結欠借支金額等,編製員工借支扣款清冊 (附格式三) 並依照各該員工所扣金額,檢附原借據,通知出納人員,於發給下月份薪餉時,分別扣回。 出納人員扣回員工借支,應將會計單位所附借據,發還借支員工。 附格式三 員工借支扣款清冊 ┌──────────────────────────────┐│ (機關名稱) 員工借支扣款清冊 │├───┬───┬────────┬─────────┬───┤│職 別│姓 名│ 結欠借支金額 │ 本月份應扣金額 │備 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本清冊由會計人員於每月月終根據員工借據員工借支申請書及結欠借支薪餉編製,連同應發還借據,移送出納人員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 6條,這段法規規定了一個流程,即每月月底會計單位應根據員工借支申請書上所列的還清期限、每月歸還金額及結欠借支金額等,編製員工借支扣款清冊(附格式三)。然後會計單位要檢附原借據,通知出納人員,在下個月發給薪餉的時候,根據借支清冊,分別扣回借支金額,並將會計單位的附借據發還給借支的員工。 這段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規定一個有條理的流程,以確保員工借支薪餉的過程能夠清楚、透明地進行,保護雙方的權益。根據這段法規,會計單位應該根據借支申請書上的資訊,編製借支清冊,並在扣回借支金額時紀錄相關資訊,以便后續的核對。同時,出納人員也應該仔細審查借支清冊和相關的借據,確保扣回借支金額的正確性,並將會計單位的附借據發還給借支的員工,以便他們核對和管理個人的財務狀況。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務員和機關之間的利益,確保借支和還款的正確和公平。會計單位的責任是根據借支申請書上的資訊編製借支清冊,出納人員的責任是在下個月發放薪餉時扣回借支的金額,並確保扣款的準確性和合法性。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規,以確保公務員和機關之間的財務交易的透明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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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 員工借支薪餉每屆月終,會計單位應根據各員工借支申請書所列還清期限,每月歸還金額及結欠借支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