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聯保人應負借支人借支金額全部歸還之保證責任,倘借支人因故不能清償借支款項時,機關長官得根據主辦科室簽報,不受原核定還清期限之限制,核准儘先逕扣聯保人之薪餉,非俟借支款項全部還清,不得解除保證責任。 聯保人中途離職,應於事前向會計單位請求退保,通知借支人另覓保證,應俟變更保證手續辦妥後,原聯保人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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