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五 聯保人應負借支人借支金額全部歸還之保證責任,倘借支人因故不能清償借支款項時,機關長官得根據主辦科室簽報,不受原核定還清期限之限制,核准儘先逕扣聯保人之薪餉,非俟借支款項全部還清,不得解除保證責任。 聯保人中途離職,應於事前向會計單位請求退保,通知借支人另覓保證,應俟變更保證手續辦妥後,原聯保人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了聯保人的保證責任以及離職後解除保證責任的程序。根據這項規定,聯保人應負借支人借支金額全部歸還之保證責任。如果借支人因故不能清償借支款項,機關長官可以核准先逕扣聯保人的薪餉,而不受原核定還清期限的限制。只有在借支款項全部還清後,聯保人才能解除保證責任。如果聯保人中途離職,應在事前向會計單位請求退保,並通知借支人尋找另一個保證人,只有在變更保證手續辦妥後,原聯保人才能解除保證責任。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5條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