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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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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聯保人應負借支人借支金額全部歸還之保證責任,倘借支人因故不能清償借支款項時,機關長官得根據主辦科室簽報,不受原核定還清期限之限制,准儘先逕扣聯保人之薪餉,借支款項全部還清,不得解除保證責任。 聯保人中途離職,應於事前向會計單位請求退保,通知借支人另覓保證,應俟變更保證手續辦妥後,原聯保人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了聯保人的保證責任以及離職後解除保證責任的程序。根據這項規定,聯保人應負借支人借支金額全部歸還之保證責任。如果借支人因故不能清償借支款項,機關長官可以核准先逕扣聯保人的薪餉,而不受原核定還清期限的限制。只有在借支款項全部還清後,聯保人才能解除保證責任。如果聯保人中途離職,應在事前向會計單位請求退保,並通知借支人尋找另一個保證人,只有在變更保證手續辦妥後,原聯保人才能解除保證責任。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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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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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 聯保人應負借支人借支金額全部歸還之保證責任,倘借支人因故不能清償借支款項時,機關長官得根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