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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員工借支應先向所在機關會計單位取具員工借支申請書 (附格式一) 分別將申請事由、請求借支金額,過去借支有無尚未歸還款項,歸還辦法,還清期限,每月歸還金額各欄,逐項填明,簽名蓋章,並覓具所在機關相當職位之同事二人,負責聯保,簽名蓋章,呈送單位主管審。然後送請會計單位,就主管範圍,簽註意見,轉呈機關長官批准,送會計單位製票,移出納室付款,如屬實施集中支付之機關,送請當地支付機構付款。並由借支人按照所借金額,分月平均出具借據, (附格式二) 交會計單位,於扣款時發還。 附格式一 員工借支申請書 ┌─┬────┬───────────────────────┐│ (│申請事由│ ││機├────┼────────┬──────┬───────┤│ │請求借支│ │過去借支有無│ ││關│金 額│ │尚未歸還款項│ ││ ├────┼───┬────┼───┬──┴───┬───┤│名│歸還辦法│ │還清期限│ │每月歸還金額│ ││ ├─┬──┴┬──┴┬───┼─┬─┴─┬───┬┴───┤│稱│聯│職 別│姓 名│蓋 章│申│職 別│姓 名│蓋 章 ││) │ ├───┼───┼───┤ ├───┼───┼────┤│員│保│ │ │ │請│ │ │ ││ │ ├───┼───┼───┤ ├───┼───┼────┤│工│人│ │ │ │人│ │ │ ││ ├─┴──┬┴───┴───┼─┼───┴───┴────┤│借│單位主管│ │會│ ││ │意 見│ │計│ ││支├────┼────────┤單│ ││ │機關長首│ │位│ ││申│批 示│ │意│ ││ │ │ │見│ ││請├────┴────────┴─┴────────────┤│ │ ││書│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明:本申請書由借支員工於借支時填繕薪餉或各項補助費 附格式二 員工借據 ┌─┬────────────────────────────┐│借│ ││ │ 借 到 ││ │ (機關名稱) 本人薪餉 (或各項補助費) 新台幣 元正此據││ │ ││ │ ││ │ ││據│ 借支人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說明:本借據附於申請書之後,由借支人填寫並簽名蓋章附入傳票,如分三個月扣清者,應各填寫三張,平均分攤借支金額,於每月扣還一次,即發借據一張,由會計人員按月附入扣款清冊,送出納人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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