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借支薪餉不得超過其本人應領一個月之現金給與,並應自借支後之翌月份起三個月在應領現金給與項下,平均扣還,未扣清前,不得再借。倘員工如已另依照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規定申請貸款者,亦不得向本機關再行借款。 借支各項生活津貼,不得超過應領生活津貼之金額,於檢據申請奉准發給時,一次扣還,逾期不檢據申請,或經申請不准者,即比照借支薪餉之規定辦理。 前兩項借支,如因機關經費拮据或會計年度將屆結束時,得視實際情形,暫停核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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