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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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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借支薪餉不得超過其本人應領一個月之現金給與,並應自借支後之翌月份起三個月在應領現金給與項下,平均扣還,未扣清前,不得再借。倘員工如已另依照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規定申請貸款者,亦不得向本機關再行借款。 借支各項生活津貼,不得超過應領生活津貼之金額,於檢據申請奉准發給時,一次扣還,逾期不檢據申請,或經申請不准者,即比照借支薪餉之規定辦理。 前兩項借支,如因機關經費拮据或會計年度將屆結束時,得視實際情形,暫停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 3 條的規定,借支薪餉的金額不得超過個人應領取一個月的現金給與。借款後,員工應在借款的翌月份起三個月內,在應領現金給與的項目下進行平均扣還。在未還清之前,不得再次借款。即使員工根據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的規定另外申請貸款,也不能再向本機關借款。 對於借支各項生活津貼,其金額不得超過應領取的生活津貼金額。當檢據申請經准許發放時,應一次性扣還。如果申請逾期未提出,或者申請被拒絕,則應按照借支薪餉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上述資料,暫時停止核借的情形可以發生在機關經費不足或會計年度結束前。對於是否暫停核借,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參考資料: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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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 借支薪餉不得超過其本人應領一個月之現金給與,並應自借支後之翌月份起三個月在應領現金給與項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