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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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員工非因特殊事故,不得借支薪餉,非合於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支給辦法有關規定,不得借支各項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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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2條的規定,員工在非特殊事故的情況下,不得借支薪餉,同時不得借支各項生活津貼,除非符合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支給辦法相關規定。該注意事項主要是為了規範員工的薪餉借支行為,以保障薪餉及生活津貼的正常發放,避免因借支造成財務困難或影響工作穩定。這項注意事項的目的在於維護機關內部的財務秩序,確保公務員的生活及工作的穩定性。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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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