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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 員工因特殊事故,不得借支薪餉,非合於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支給辦法有關規定,不得借支各項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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