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調職人員結欠借支及溢領薪津,應一律於赴調前,以現金歸還,不得拖欠,如確因事實困難,得請求移轉新任職機關轉借代扣,繕具調職人員結欠借支及溢領薪津,請求移轉代扣申請書 (附格式四) 一式二份,呈經單位主管核送會計單位會核,轉呈機關長官核准後以一份送會計單位存查,一份由所在機關送新任職機關,新任職機關接到前項請求移轉代扣申請書,應即通知請求移轉代扣申請人,依照結欠金額辦理借支手續後,將款一次匯還原任職機關,並退還借據。 附格式四 調職人員結欠借支及溢領薪津移轉代扣申請書 ┌──────────────────────────────┐│ ( 機 關 名 稱 ) ││ 調職人員結欠借支及溢領薪津請求移轉代扣申請書 │├──┬──┬───┬──┬──┬──┬──┬────────┤│移轉│移轉│借支及│清償│每月│單位│機關│中 ││ │ │溢額薪│ │扣還│主管│長官│ ││事由│機關│津金額│辦法│金額│意見│批示│華 │├──┼──┼───┼──┼──┼──┼──┤ ││ │ │ │ │ │ │ │民 ││ │ │ │ │ │ │ │ ││ │ │ ├──┴──┼──┴──┤國 ││ │ │ │申 請 人│會計單位 │ ││ │ │ ├──┬──┤意 見 │年 ││ │ │ │職別│ ├─────┤ ││ │ │ ├──┼──┤ │月 ││ │ │ │姓名│ │ │ ││ │ │ ├──┼──┤ │日 ││ │ │ │蓋章│ │ │ │└──┴──┴───┴──┴──┴─────┴────────┘說明:本申請書借由調職人員於結欠借支及溢領薪津請求移轉新任機關代扣時填繕二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以一份存會計單位,一份由所在機關函送新任機關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