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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 新任職機關,在調任人員請求移轉代扣結欠及溢領薪餉,未扣清前,機關長官不得批准再借薪餉。如該項借支及溢領薪津未在新任機關辦理借支手續清結前,又復他調或離職者,應將前項請求移轉代扣申請書,退還原任職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依本辦法第七項規定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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