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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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新任職機關,在調任人員請求移轉代扣結欠及溢領薪餉,未扣清前,機關長官不得批准再借薪餉。如該項借支及溢領薪津未在新任機關辦理借支手續清結前,又復他調或離職者,應將前項請求移轉代扣申請書,退還原任職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依本辦法第七項規定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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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規,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9條規定,新任職機關在職員請求移轉代扣結欠及溢領薪餉時,應該在借支手續結清之前,不可以批准再借薪餉。如果借支及溢領的薪津在轉調或離職之前沒有清結,應該將移轉代扣申請書退還原任職機關,由原任職機關根據該辦法第7項的規定進行追繳。 範例: 如果一位員工在轉調到新機關後仍有借支及溢領的薪津未繳清,而該員工又再次轉調或離職,則根據這條法規,原任職機關應該將移轉代扣申請書退還給該員工,並根據該法規進行追繳。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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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