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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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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新任職機關,在調任人員請求移轉代扣結欠及溢領薪餉,未扣清前,機關長官不得批准再借薪餉。如該項借支及溢領薪津未在新任機關辦理借支手續清結前,又復他調或離職者,應將前項請求移轉代扣申請書,退還原任職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依本辦法第七項規定追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規,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9條規定,新任職機關在職員請求移轉代扣結欠及溢領薪餉時,應該在借支手續結清之前,不可以批准再借薪餉。如果借支及溢領的薪津在轉調或離職之前沒有清結,應該將移轉代扣申請書退還原任職機關,由原任職機關根據該辦法第7項的規定進行追繳。 範例: 如果一位員工在轉調到新機關後仍有借支及溢領的薪津未繳清,而該員工又再次轉調或離職,則根據這條法規,原任職機關應該將移轉代扣申請書退還給該員工,並根據該法規進行追繳。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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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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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 9 條規定:「九 新任職機關,在調任人員請求移轉代扣結欠及溢領薪餉,未扣清前,機關長官不得批准再借薪餉。如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