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 員工在新任長官接事前離職者,由前任負責追繳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在新任機關長官接事後,批准離職者,則由新任負責追繳,借支員工如在職或已離職,但已按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確能於短期內全部收回者,卸任機關長官,可將其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列冊,移交新任繼續追扣,新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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