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十 員工在新任長官接事前離職者,由前任負責追繳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在新任機關長官接事後,批准離職者,則由新任負責追繳,借支員工如在職或已離職,但已按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確能於短期內全部收回者,卸任機關長官,可將其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列冊,移交新任繼續追扣,新任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10條規定了在新任長官接事前離職的員工,追繳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的責任歸於前任機關長官。而在新任機關長官接事後,批准離職的員工,則由新任機關長官負責追繳。借支員工如在職或已離職但已按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能夠在短期內收回全部欠款,卸任機關長官可以將其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列冊,移交給新任機關長官繼續追扣,而新任機關長官不得拒絕這項責任。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