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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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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員工在新任長官接事前離職者,由前任負責追繳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在新任機關長官接事後,批准離職者,則由新任負責追繳,借支員工如在職或已離職,但已按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確能於短期內全部收回者,卸任機關長官,可將其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列冊,移交新任繼續追扣,新任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10條規定了在新任長官接事前離職的員工,追繳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的責任歸於前任機關長官。而在新任機關長官接事後,批准離職的員工,則由新任機關長官負責追繳。借支員工如在職或已離職但已按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能夠在短期內收回全部欠款,卸任機關長官可以將其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列冊,移交給新任機關長官繼續追扣,而新任機關長官不得拒絕這項責任。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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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十 員工在新任長官接事前離職者,由前任負責追繳結欠借支及溢領薪餉,在新任機關長官接事後,批准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借支薪餉及各項生活津貼注意事項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