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清理刑事遲延案件實施方案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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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簽准合議之遲延案件) 原已簽准合議審判之案件,若已遲延,受命法官應即報由審判長以合議方式進行調查、審理,並依「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有關規定,妥速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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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清理刑事遲延案件實施方案第7條,對於已簽准合議審判的案件,如果出現遲延情況,受命法官應立即向審判長報告,並以合議方式進行調查和審理,依據「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的相關規定,確保迅速審結。 這個條文的意思是,如果一個已簽准合議審判的案件出現遲延,審判長應該指派受命法官負責調查和審理該案。同時,法院應該根據相關的規定,確保該案能夠迅速審結。 我在回答這個問題時參考的是《地方法院加強第一、二審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這是一份由地方法院制定的文件,旨在加強合議制的執行。該文件的具體內容我不得而知。
- 合議審判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合議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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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