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積案清理小組之設置)
為妥速審結各地方法院刑事遲延案件,提昇裁判品質,伸張司法正義,各地方法院得推派資深、績優之庭長、法官,組成積案清理小組 (臨時性任務編組) ,辦理久懸未結之刑事遲延案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02.24
廢地方法院清理刑事遲延案件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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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積案清理小組審理之案件)
除有第七點情形外,下列案件得經原承辦法官同意,由刑庭會議決議,移由積案清理小組辦理:
1 各股承接前手之遲延案件。
2 接辦舊案過多,因而新發生之遲延案件。
3 案情繁雜之遲延案件。
4 其他由承辦法官敘明具體理由 (如採證認事困難) ,簽請移出之案件。
三 (遲延案件之範圍)
本方案所稱之遲延案件,指「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之遲延案件及視為不能遲延案件。
四 (分案原則)
積案清理小組辦理之案件,應以電腦輪分方式為之;又依規定須由專人或專庭辦理之案件 (如商標、專利、著作權、貪污、重大、流氓、交通、性侵害案件等) ,由積案清理小組之專人或專庭辦理。
五 (審理方式)
積案清理小組之庭長、法官應詳閱卷證,妥速審理各案件,並儘量採集中審理方式進行。
六 (補抵分案辦法)
積案清理小組之庭長、法官每辦結一件舊案,抵分同字別新案三件;原承辦股移出一件,補分同字別新案三件。 (抵分或補分之件數或字別及積案清理小組之庭長、法官是否兼辦其他案件,由刑庭會議斟酌實際情況決定)
七 (簽准合議之遲延案件)
原已簽准合議審判之案件,若已遲延,受命法官應即報由審判長以合議方式進行調查、審理,並依「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有關規定,妥速審結。
八 (獎勵)
積案清理小組之庭長、法官,得由法院視情況酌發加班費,績效優良者並由法院報請獎勵。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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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清理刑事遲延案件實施方案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02.2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