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清理刑事遲延案件實施方案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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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補抵分案辦法) 積案清理小組之庭長、法官每辦結一件舊案,抵分同字別新案三件;原承辦股移出一件,補分同字別新案三件。 (抵分或補分之件數或字別及積案清理小組之庭長、法官是否兼辦其他案件,由刑庭會議斟酌實際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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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地方法院清理刑事遲延案件實施方案第6條,積案清理小組之庭長、法官在結案一件舊案時,可以抵銷三件同字別的新案。原承辦股可以移出一件案件,然後補分三件同字別的新案。具體抵銷或補分的案件數量或字別,以及積案清理小組之庭長、法官是否兼辦其他案件,需要根據刑庭會議的討論情況來決定。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清理刑事遲延案件實施方案(民國104年1月29日司法院院會通過)
- 他案名詞
- 情況決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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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