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清理刑事遲延案件實施方案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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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審理方式) 積案清理小組之庭長、法官應詳閱卷證,妥速審理各案件,並儘量採集中審理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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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清理刑事遲延案件實施方案第5條,該條規定了審理方式。根據這個條款,積案清理小組的庭長和法官應詳細閱讀卷證,並儘量採用集中審理的方式來審理各個案件。 根據此規定,積案清理小組的庭長和法官需要詳細閱讀卷證,這意味著他們需要仔細研究與案件相關的文件和證據。這有助於他們對案件有一個全面的了解,以便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和裁決。 同時,根據該條款,庭長和法官還應該儘量採用集中審理的方式來處理案件。這意味著他們應該安排多個相關的案件在同一時期進行審理,以節省時間和提高效率。這有助於加快處理案件的速度,減少遲延。 舉例來說,在清理遲延案件時,庭長和法官可以將多個相關的案件安排在同一天或同一週進行審理。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更有效地組織時間和資源,使得審理過程更加高效。這可以減少案件處理的時間,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 集中審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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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