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清理刑事遲延案件實施方案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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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案原則) 積案清理小組辦理之案件,應以電腦輪分方式為之;又依規定須由專人或專庭辦理之案件 (如商標、專利、著作權、貪污、重大、流氓、交通、性侵害案件等) ,由積案清理小組之專人或專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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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清理刑事遲延案件實施方案第4條,積案清理小組在辦理案件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首先,針對需要辦理的案件,應使用電腦輪分方式進行分配。其次,對於需要由專人或專庭辦理的案件(例如商標、專利、著作權、貪污、重大、流氓、交通、性侵害案件等),則由積案清理小組中的專人或專庭負責辦理。 例如,如果有一個積案清理小組需要處理一個商標案件,則根據這個法規,該案件應由積案清理小組中的專人或專庭負責辦理。同樣地,如果有一個案件是屬於著作權案件,根據這個法規,積案清理小組中的專人或專庭也應該負責辦理該案件。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這些需要專業知識或專業審判的案件能夠得到適當的處理。
- 商標名詞
- 專利名詞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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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