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清理刑事遲延案件實施方案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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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遲延案件之範圍) 本方案所稱之遲延案件,指「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之遲延案件及視為不能遲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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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 "地方法院清理刑事遲延案件實施方案第3條",這個條文涉及到遲延案件的範圍。具體來說,遲延案件是指根據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的規定而產生的遲延案件,以及那些被視為不容許遲延的案件。根據這個條文的描述,如果某案件符合這些規定,那麼它就可以被視為遲延案件。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內容,並沒有直接涉及到 "地方法院清理刑事遲延案件實施方案第3條" 的相關內容和範例。因此,我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進一步解釋這個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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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