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應依各種事件類別,就管轄區域內具有特別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適於為諮詢之專家,遴選並予列冊,提供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選任時之參考。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院暨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除得引用前項名冊外,並得遴選適於為諮詢之專家予以列冊,供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選任時之參考。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前二項名冊以外之專家。 法院為審理勞動事件,亦得自轄區內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名冊,選任專家參與諮詢。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審理商業事件,亦得自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調解委員名冊,選任專家參與諮詢。
根據法院諮詢專家要點第7條,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根據各種事件類別,在管轄區域內遴選具有特別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的專家,並列入冊中供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參考。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可以引用前述名冊,也可以遴選適合的專家列入冊中,供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選任時參考。法院如認為必要,還可以選任不在前述名冊內的專家。此外,在審理勞動事件時,法院可以從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名冊中選任專家參與諮詢。最高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審理商業事件時,還可以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調解委員名冊中選任專家參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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