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諮詢專家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應依各種事件類別,就管轄區域內具有特別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適於為諮詢之專家,遴選並予列冊,提供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選任時之參考。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院暨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除得引用前項名冊外,並得遴選適於為諮詢之專家予以列冊,供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選任時之參考。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前二項名冊以外之專家。 法院為審理勞動事件,亦得自轄區內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名冊,選任專家參與諮詢。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審理商業事件,亦得自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調解委員名冊,選任專家參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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