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專家之迴避,準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但曾為證人、鑑定人、前審或仲裁之專家者,不在此限。
法院諮詢專家要點第8條提到,對於專家的迴避,應準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的相關規定。換言之,專家在判決或裁判中,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款第2款的情形,即對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特別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使人疑其為偏頗之審判者,則應聲請迴避。然而,根據法條規定,已經擔任過證人、鑑定人、前審或仲裁的專家,則不在迴避的範圍之內。請注意,以上答案僅是根據提供的上下文資訊而推斷的,無法提供100%準確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