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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諮詢專家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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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家之迴避,準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但曾為證人鑑定人、前審或仲裁之專家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諮詢專家要點第8條提到,對於專家的迴避,應準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的相關規定。換言之,專家在判決或裁判中,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款第2款的情形,即對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特別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使人疑其為偏頗之審判者,則應聲請迴避。然而,根據法條規定,已經擔任過證人、鑑定人、前審或仲裁的專家,則不在迴避的範圍之內。請注意,以上答案僅是根據提供的上下文資訊而推斷的,無法提供100%準確的解釋。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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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諮詢專家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諮詢專家要點第 8 條規定:「八、專家之迴避,準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但曾為證人、鑑定人、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諮詢專家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