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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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人事單位應於法官填報之年度調動志願表上註記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之情形,連同研考單位所提供經法官填載前一個月之遲延案件報表,併送司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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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第11條,人事單位應註記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情形並提供法官填載前一個月遲延案件報表,並一同送交司法院參考。這條法規要求法院將法官的自律委員會評議結果和遲延案件報表提交給司法院作為參考。具體範例則需要參考該清理案件注意要點的相關資料,無法給出具體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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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