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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人事單位應於法官填報之年度調動志願表上註記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之情形,連同研考單位所提供經法官填載前一個月之遲延案件報表,併送司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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