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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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官因院內事務分配調動時,對於其遲延案件是否應續行審結及其執行細節,由法官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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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第10條規定,當法官因院內事務的分配調動時,針對其遲延案件是否應該續行審結以及執行細節,應由法官會議進行決定。這意味著當法官調動後,對於原本牽涉其審理的案件,需進行討論及協商,以決定是否續行審結,以及如何進行案件的執行細節。具體的相關資料和範例,需參考法院內部的文件和決議,並且需要有關於法官調動後如何處理案件的相關指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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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