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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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官辦理遲延案件,經查明無針對爭點、重點為審理、僅形式進行而實質未進行或稽延不結,已逾「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及「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所定期限兩個月以上者,經通知改善,而無正當理由不改善時,院長應即檢具相關資料,送該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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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第9條,如果法官辦理遲延案件只是形式上進行而沒有實質進行或延遲不結,且已超過「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及「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所訂的兩個月以上,當得到通知後沒有合理理由改善的情況下,院長應該蒐集相關資料,並提交該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 根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法官在辦理案件時應試著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以確保訴訟程序的迅速進行。在本文中提到了被告的辯解、程序上的突襲和實質審理的延遲,這些都是可能導致案件延遲的因素。 參考資料: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files/11-1000-1004.php)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https://www.judicial.gov.tw/files/11-1000-1037.php) 範例:根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如果一起刑事案件已超過規定的期限,且法官只是進行形式上的程序,而實際上沒有進行審理或延遲未結案,當院長發現後通知改善,但法官沒有提供合理的理由改善,則應將相關資料提交給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
- 經查名詞
- 爭點名詞
-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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