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法官辦理遲延案件,經查明無針對爭點、重點為審理、僅形式進行而實質未進行或稽延不結,已逾「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及「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所定期限兩個月以上者,經通知改善,而無正當理由不改善時,院長應即檢具相關資料,送該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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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官辦理遲延案件,經查明無針對爭點、重點為審理、僅形式進行而實質未進行或稽延不結,已逾「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及「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所定期限兩個月以上者,經通知改善,而無正當理由不改善時,院長應即檢具相關資料,送該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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