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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 異動日期:101 年 12 月 1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妥速審結第一、二審法院之民刑事遲延案件,伸張法律正義,提昇司法威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民刑事遲延案件,指法院分案後逾「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及「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所定期限未結之案件。

三、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遲延案件,法官如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簽請庭長轉請院長准予改以合議方式辦理。

四、合議審判案件已遲延者,受命法官應即報由審判長以合議方式進行調查、審理,並依「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有關規定,妥速審結。

五、法官清理遲延案件,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下,應多向資深法官、庭長或院長請教辦案之經驗。

六、資訊單位應設置遲延案件之警示系統,促請法官注意。

七、書記官應按月確實填報該股遲延案件資料,提供研考單位影印分送院長、庭長及承辦法官參考。

八、院長對於遲延案件有進行情形異常者,應通知法官改善。

九、法官辦理遲延案件,經查明無針對爭點、重點為審理、僅形式進行而實質未進行或稽延不結,已逾「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及「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所定期限兩個月以上者,經通知改善,而無正當理由不改善時,院長應即檢具相關資料,送該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

十、法官因院內事務分配調動時,對於其遲延案件是否應續行審結及其執行細節,由法官會議決定。

十一、人事單位應於法官填報之年度調動志願表上註記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之情形,連同研考單位所提供經法官填載前一個月之遲延案件報表,併送司法院參考。

十二、法官有第九點之情形而受懲處者,列入遷調參考。

十三、對於遲延案件,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視實際需要,推派資深、績優之庭長、法官,組成臨時性任務編組之積案清理小組加以清理,其具體辦法由院長或各該民刑庭會議決定之。

十四、下列案件得經原承辦法官同意,由各該民刑庭會議決議,移由積案清理小組辦理: (一)各股承接前手之遲延案件。 (二)接辦舊案過多,因而新發生之遲延案件。 (三)案情繁雜之遲延案件。 (四)其他由承辦法官敘明具體理由,簽請移出之案件。

十五、積案清理小組辦理之案件,應以電腦輪分方式為之;又依規定須由專人或專庭辦理之案件,由積案清理小組之專人或專庭辦理。

十六、積案清理小組之庭長、法官應詳閱卷證,妥速審理案件,並儘量採集中審理方式進行。

十七、積案清理小組之庭長、法官每辦結一件舊案,抵分同字別新案三件;原承辦股移出一件,補分同字別新案三件。抵分或補分之件數及積案清理小組之庭長、法官是否兼辦其他案件,得由各該民刑庭會議斟酌實際情況調整或決定。

十八、積案清理小組及對於在一定期限內審結所接辦遲延案件之庭長、法官,法院得視需要,自行訂定獎勵辦法,績效優良者,並由法院報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