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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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積案清理小組之庭長、法官應詳閱卷證,妥速審理案件,並儘量採集中審理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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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十六條,積案清理小組的庭長和法官應詳細查閱案卷,迅速審理案件,並儘量採用集中審理的方式進行。 這意味著庭長和法官在處理積案時,應仔細研究相關的案卷資料,並盡快進行審理,以便有效地解決積案。同時,他們應該努力採取集中審理的方式,即將同類型或相關性高的案件安排在相同的審理期間進行,以提高工作效率。 這項規定旨在促進法院對待積案的專注和迅速處理,以確保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
- 集中審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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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