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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積案清理小組之庭長、法官每辦結一件舊案,抵分同字別新案三件;原承辦股移出一件,補分同字別新案三件。抵分或補分之件數及積案清理小組之庭長、法官是否兼辦其他案件,得由各該民刑庭會議斟酌實際情況調整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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