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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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積案清理小組之庭長、法官每辦結一件舊案,抵分同字別新案三件;原承辦股移出一件,補分同字別新案三件。抵分或補分之件數及積案清理小組之庭長、法官是否兼辦其他案件,得由各該民刑庭會議斟酌實際情況調整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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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第17條,積案清理小組的庭長和法官在辦結一件舊案時,可以抵分三件同字別的新案,也可以移出一件原承辦股案件並補分三件同字別的新案。抵分或補分的案件數量以及積案清理小組的庭長和法官是否兼辦其他案件,可以根據各該民刑庭的會議來調整或決定。根據此規定,可以提供以下範例作為參考資料: - 某積案清理小組的庭長和法官在辦結一件舊案後,根據情況抵分了三件同字別的新案。這樣做有助於加速處理積案,使得法院能夠更有效率地運作。 - 另一個積案清理小組的庭長和法官在辦結一件舊案時,選擇移出了一件原承辦股案件並補分了三件同字別的新案。這樣的決策可以使庭長和法官更好地分配工作負荷,同時也能有利於提高積案的處理效率。
- 他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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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