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十八、積案清理小組及對於在一定期限內審結所接辦遲延案件之庭長、法官,法院得視需要,自行訂定獎勵辦法,績效優良者,並由法院報請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第18條」,法院可以設立積案清理小組並對於在一定期限內審結所接辦的遲延案件之庭長與法官進行獎勵。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訂定獎勵辦法,並將優秀的績效報請法院與相關單位進行獎勵。然而,根據這段語句的內容,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該條的解釋和應用。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具體解釋或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