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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積案清理小組及對於在一定期限內審結所接辦遲延案件之庭長、法官,法院得視需要,自行訂定獎勵辦法,績效優良者,並由法院報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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