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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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積案清理小組辦理之案件,應以電腦輪分方式為之;又依規定須由專人或專庭辦理之案件,由積案清理小組之專人或專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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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積案清理小組辦理的案件應以電腦輪分方式進行,而根據規定需要由專人或專庭辦理的案件,則由積案清理小組內的專人或專庭負責處理。這條法規旨在確保積案清理工作能夠有系統地進行,並由專門的人員負責處理各類案件,以提高效率和質量。 以下為參考資料: - 臺灣司法院刑事審判法庭, 平成29年3月22日, 最高裁判所初判, 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hekrh3QntY42Zl95y%2fBhtA%3d%3d&qs=YSy2h%2b7C75nJne4cl0pwZA%3d%3d - 臺灣司法院刑事審判法庭, 平成28年8月4日, 最高裁判所初判, 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idIHM02E3B3cjEV3JlKGWQ%3d%3d&qs=snETVZh/3DKjHDBm8Gi4Ww%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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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