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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下列案件得經原承辦法官同意,由各該民刑庭會議決議,移由積案清理小組辦理: (一)各股承接前手之遲延案件。 (二)接辦舊案過多,因而新發生之遲延案件。 (三)案情繁雜之遲延案件。 (四)其他由承辦法官敘明具體理由,簽請移出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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