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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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下列案件得經原承辦法官同意,由各該民刑庭會議決議,移由積案清理小組辦理: (一)各股承接前手之遲延案件。 (二)接辦舊案過多,因而新發生之遲延案件。 (三)案情繁雜之遲延案件。 (四)其他由承辦法官敘明具體理由,簽請移出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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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的注意要點第14條規定了可以移由積案清理小組辦理的案件類型,包括: 1. 前一位法官承接的遲延案件。 範例:被付懲戒人在本會坦承其經辦前開案件有遲延情事,並提供相關證據,包括法官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等。 2. 因接辦舊案過多而新發生的遲延案件。 範例:被付懲戒人在被為期間接辦的案件逐漸積累,導致案件遲延進行。 3. 案情繁雜的遲延案件。 範例:被付懲戒人辯稱之前處理的案件繁雜難辦,包含併案、共犯結構、部分起訴等,案件事證複雜且查證困難。 4. 其他有具體理由且經承辦法官同意的案件。 範例:被付懲戒人提出民間司改會函、剪報、起訴書、訊問筆錄等資料,簽請移出的案件。 根據這些資料,可以看出被付懲戒人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涉及到了前一位法官承接的遲延案件、舊案過多引發的遲延案件、案情繁雜的遲延案件等情況。根據法規,這些案件可以由積案清理小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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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