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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對於遲延案件,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視實際需要,推派資深、績優之庭長、法官,組成臨時性任務編組之積案清理小組加以清理,其具體辦法由院長或各該民刑庭會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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