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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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對於遲延案件,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視實際需要,推派資深、績優之庭長、法官,組成臨時性任務編組之積案清理小組加以清理,其具體辦法由院長或各該民刑庭會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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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第13條內容為: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可以視實際需要,派遣資深且表現優異的庭長和法官組成臨時的任務組,負責清理積壓的案件。具體的辦法由院長或相關法庭的會議來決定。 《最新解釋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司改會公告)》(年表未提及)可以作為參考資料來解釋這條法律內容。根據該注意事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已經超過8年未能判決確定的案件,被告可以聲請法院減輕刑罰。該條第1項所稱的「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指的是案件延遲的原因是否是被告的責任造成的,而不包括辯解中否認犯罪的權利行使。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可以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以及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和輔佐人出庭。法院可以在準備程序中處理起訴效力範圍、適用法條的變更等事項,以確定審理的對象和訴訟的範圍。 總結以上所述,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第13條規定了各地方法院可以派遣資深庭長和法官組成臨時任務組來清理積壓案件,具體辦法由院長或各相關法庭的會議決定。這一條法律內容可以參考《最新解釋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司改會公告)》,而刑事訴訟法第273條則規定法院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可以處理起訴效力範圍和適用法條的變更等事項。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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