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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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遲延案件,法官如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簽請庭長轉請院長准予改以合議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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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條,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的注意要點第3條規定,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在受理遲延案件時,如果法官認為有必要進行行合議審判,可以經由簽請庭長轉請院長准予改以合議方式辦理。這表示當法官認為案件需要多位法官的審查和討論時,可以申請改以合議方式處理。 舉例來說,假設某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了一個涉及家事事件的遲延案件,法官認為該案件的情況複雜,需要多位法官一起審查和討論才能做出判決。那麼,根據這個法條,該法官可以向庭長簽請轉請院長,請求將該案件改以合議方式辦理。院長可以根據情況,考慮案件的性質和需要,決定是否准予改以合議方式辦理該案件。
- 少年名詞
- 合議審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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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