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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遲延案件,法官如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簽請庭長轉請院長准予改以合議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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