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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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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議審判案件已遲延者,受命法官應即報由審判長以合議方式進行調查、審理,並依「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有關規定,妥速審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得知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第4條的具體內容。

  • 合議審判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合議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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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第 4 條規定:「四、合議審判案件已遲延者,受命法官應即報由審判長以合議方式進行調查、審理,並依「第一、二審法院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