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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合議審判案件已遲延者,受命法官應即報由審判長以合議方式進行調查、審理,並依「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有關規定,妥速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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