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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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議審判案件已遲延者,受命法官應即報由審判長以合議方式進行調查、審理,並依「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有關規定,妥速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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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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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議審判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合議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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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