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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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書記官應按月確實填報該股遲延案件資料,提供研考單位影印分送院長、庭長及承辦法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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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第7條的規定,書記官應按月填報遲延案件資料,並提供給研考單位參考。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監督和紀錄遲延案件的情況,以便有關主管單位能夠進行整改和改善。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有關的範例: 根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案件逾查報月份六月以上未進行之遲延案件報表,該院在某一個月份報告了許多遲延的案件。這些案件的詳細資料包括案號、被告人姓名、案件類別、案件進度等等。這些資料將被提供給法官和相關人員進行評估和改進措施的參考。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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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