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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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各法院每年應依志願服務計畫編列預算,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及誤餐費。 前項交通、誤餐費之補助,辦理各項便民、禮民業務之志工每人每日不得逾新台幣 (下同) 肆佰元,辦理訴訟輔導相關業務之志工每人每日不得逾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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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以找到相關的法律依據來釋義: 根據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第13條,各法院每年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並在必要時補助交通及誤餐費。而這些補助的金額則根據辦理的志工工作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辦理各項便民、禮民業務的志工,每人每天的交通及誤餐費補助不得超過新台幣400元;而辦理訴訟輔導相關業務的志工,每人每天的交通及誤餐費補助則不得超過新台幣500元。這些補助需依照每年的志工服務計畫來編列預算。 例如,如果一位志工參與了一天的便民業務,那麼他可以獲得不超過新台幣400元的交通及誤餐費補助。另外,如果一位志工參與了一天的訴訟輔導相關業務,那麼他可以獲得不超過新台幣500元的交通及誤餐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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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