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司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所屬各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 (以下簡稱志工)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11.22
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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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之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係指各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各項便民、禮民及訴訟輔導相關業務。
三 各法院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招募志工,招募時應先行公告志願服務計畫。
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工之招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各法院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工。
四、各法院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 基礎教育訓練:課程詳附件一
(二) 特殊教育訓練:課程詳附件二
前項特殊訓練課程,各法院得依個別需求增加課程項目。
五、對於完成前條教育訓練者,各法院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前項志願服務證由各法院自行製發及管理,其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
志願服務紀錄冊由本院印製,各法院應造具志工名冊彙報本院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收執。 (附件三)
六 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登錄應由各法院指定人員辦理,並應依實際狀況記載服務項目,詳列服務內容及服務時數,並應加蓋登錄人名章。
前項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七 各法院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工之督導及考核。
八 各法院應定期考核志工及團隊之服務績效,對於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九、各法院對於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之志工,經該志工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時,
應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附件四)
十 對於服務滿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志工,得依本院訂頒之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辦理敘獎。
十一 各法院應建立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
十二、各法院應將該年度辦理志願服務情形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別函送所屬高等法院層報本院及衛生福利部備查。(附件五)
前項辦理志願服務情形經本院審查績效優良之法院,由本院另予獎勵。
十三 各法院每年應依志願服務計畫編列預算,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及誤餐費。
前項交通、誤餐費之補助,辦理各項便民、禮民業務之志工每人每日不得逾新台幣 (下同) 肆佰元,辦理訴訟輔導相關業務之志工每人每日不得逾伍佰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11.2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