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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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法院對於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之志工,經該志工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時, 應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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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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