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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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登錄應由各法院指定人員辦理,並應依實際狀況記載服務項目,詳列服務內容及服務時數,並應加蓋登錄人名章。 前項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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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第6條的規定,指定人員應負責登錄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在紀錄中詳細記載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及服務時數,同時在登錄上加蓋登錄人名章。此處的服務時數僅指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不包括往返時間。 這項要點的參考資料未提供,可能需要參考法院內部的相關規則或指引文件來確認更詳細的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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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